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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的吉祥物歸屬於企業形象的一環 , 設計時應多參考委託企業主的CIS , 

含企業精神與革沿, 企業識別與運用 ... 等 , 若是企業主沒有這些東西 , 

那得依照企業主的主張再深究規劃 , 

 

因為任何設計皆"萬法不離其宗" , 一定是有設計宗旨 , 否則何來設計 ? 

沒有主張與根據的皆屬"藝術"創作 , 喜好由觀賞者自由認定 , 但是吉祥物

通常為企業體的延伸 , 有其一脈相傳的企業主精神與主張 , 您得針對此一

目標著手才不致離題太遠 , 亦才能貼近企業主的需求。
 

 
再有 ! 法律的問題是~通常企業主不提時就是買斷 , 因此您報價要特別注意

使用權限 , 若是公家單位通常會事前告知如更改權限與所有權歸屬對方 , 

而您可能僅僅擁有部分廣告宣傳權限, 但礙於預算往往很多人也願意配合 ,

 這個部份其實看個人主張 , 有些設計者純為了打響聲譽不得不做 , 只好

犧牲( 這類最多 ) 另外是原則派的 , 當權限受阻時是寧缺勿濫 , 情願不接

 ( 名人 ) , 建議您若非老手或知名人士 , 對您最好的辦法是擬清楚合約的

"權利義務" , 若是由對方出具合同您更要看清楚 , 在不違背權利義務下

合於製作成本就趕快接吧 !
 
 
 
綜合以上您設計是要顧及企業主的使用範圍 , 例如 ~ 平面與立體的商品

必須兼顧 , 最好設計之初自己能與企業主多溝通並且付諸文字 , 詳載於

合約內 , 如此才能皆大歡喜 , 而企業主對您才有分寸才會敬重您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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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von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